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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4-17

执行日期:2006-4-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荆门仲裁委员会章程》已经2004年8月3日荆门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荆门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荆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或者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劳动、人事争议;

  (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一至二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必要时,可以设副秘书长一人,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更换三分之一组成人员。

  每届任期届满的二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七条 新一届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调往异地任职、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情形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出新人选名单,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届中聘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员行为规范、仲裁费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仲裁委员会设立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处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纪律监察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设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顾问的聘请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

  (三)承办未组成仲裁庭或者仲裁庭组成前的有关案件;

  (四)联络和协助仲裁员工作;

  (五)承办仲裁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其他会议;

  (六)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宣传和调研工作;

  (七)接待当事人来访和投诉;

  (八)管理文字、音像资料和其他物资、设备;

  (九)解答有关仲裁的咨询;

  (十)组织仲裁员的经验交流和培训;

  (十一)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秘书处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职责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十七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司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交通运输、金融、综合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阅卷笔录、庭审提纲和开庭审理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评议,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按规定负责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评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按仲裁委员会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三)审理案件严重迟延的;

  (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除名: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因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本人或者其他仲裁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仲裁庭评议情况以及其他仲裁秘密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三十条 仲裁员因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解聘和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除名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该仲裁员所在地主要报刊上公告。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财政拨款;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JINGMEN ARBITRATION COMMISSION,缩写为JMAC.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地址设在湖北省荆门市,英文地址为JINGMEN.CHINA.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荆门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由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于二00四年八月三日由荆门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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