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4-10
执行日期:2006-4-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省级行政机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省政府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省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省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
四、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