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丹政发(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5-16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丹东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丹政发[2006]21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首长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人民法院对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一)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或者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其他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强化行政机关首长的行政诉讼意识,倡导行政机关首长亲自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答辩工作。确因工作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诉答辩的,可以委托本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应诉答辩。
第八条 行政机关首长全年行政诉讼案件到庭率不得低于案件总数的20%.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前,由本机关工作人员填写《丹东市行政机关首长参加行政诉讼情况备案表》加盖公章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时机,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用身边实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首长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