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余府办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3-28
执行日期:2008-3-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意义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快捷、一裁终局、便民公正、法律效力强等特点。通过依法对可以仲裁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及时作出调解或裁决,简化了处理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事故处理成本,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法律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是多元化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息纷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目前,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还是经公安交警部门协调达成的协议,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内容,案件均需重新进入司法途径处理,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前期调处结果不能依法得到执行。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则能使交警及相关部门或事故当事人的调处协商结果得到依法确认,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了使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优势,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仲裁办事机构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以及发放仲裁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推进这一新的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调处交通事故案件中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推介仲裁法律制度,引导当事人主动申请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宣传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工作,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
三、健全机制,规范操作
为方便当事人,新余仲裁委员会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设立了“新余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赔偿仲裁中心”。该中心负责具体办理和指导全市各县(区)仲裁办事处、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以仲裁方式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工作。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要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依法组成仲裁庭及时进行调解或裁决。仲裁机构仲裁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要严格仲裁规则、严格仲裁程序,以公正、廉洁、高效、便民为宗旨,以服务仲裁当事人为目标,充分运用仲裁程序简便、成本低廉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为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四、加强督导,相互配合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仲裁机构要带头落实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各项工作制度,对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办案程序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推进此项工作时,要督促指导各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认真做好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宣传和前期责任认定工作,为案件依法处理打下良好基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支持配合,相互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开展这项工作,使我市的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促进我市交通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促进我市仲裁法律制度在相关领域的推广,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职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