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政办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1-24
执行日期:2008-1-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仲裁委员会是晋中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经山西省司法厅依法登记的晋中市范围内的仲裁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精神,应对“入世”后建设系统遵从国际惯例,保障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充分发挥晋中仲裁委员会在保障晋中市经济秩序正常有序运行的作用,针对我市城市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仲裁法律,大力提高仲裁意识
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特点。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业协会和建设类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通过举办讲座、分析典型案例、召开专题座谈会、进行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自觉运用仲裁法律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重点修订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全面规范合同示范文本
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建法(2003) 252号)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示范文本都要进行修订和规范,特别要在合同争议解决方面增加仲裁条款,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主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2008年6月底前,将所使用合同文本类别、各类合同文本及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等情况进行全面规范。届时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情况进行抽查。
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优先推荐晋中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经济纠纷仲裁的法定依据,其中必须选择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自愿和便捷原则,要向当事人推荐晋中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经济纠纷。如果当事人另有选择,应尊重其选择。
四、积极推荐行业专家参与仲裁工作
晋中仲裁委员会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系统中选聘一批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要在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类行业协会和建筑企业负责人中选聘一批专家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建设系统选择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或专家委员会委员,须经市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和晋中仲裁委员会同意,由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
五、建立高效工作制度,强化合同纠纷管理
晋中仲裁委员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并尽快建立适应解决建设市场纠纷特点的仲裁磋商机制;要在严格依法仲裁的前提下,运用建设市场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规则,解决建设合同纠纷;要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仲裁成本,切实提高结案率、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建设市场主体继续合作,共同发展。对建设市场能自行消化的纠纷和自动履行的裁决,要尽可能在市场内解决。市建设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仲裁裁决的统一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设合同纠纷,要及时提供有关法规政策依据。晋中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重大建设合同纠纷,要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联系沟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六、加强仲裁建设合同纠纷工作的指导
市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仲裁建设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帮助、指和培训。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合同仲裁工作提供政策法规适用的帮助和培训等具体工作。
七、加强建设合同仲裁监督,保证合同仲裁质量提高
为保证仲裁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质量,对不能适应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和不能满足依、合理、快速仲裁建设合同纠纷需要的仲裁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商请晋中仲裁委员会将其解聘,并不再列入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市建设局、市建设类行业协会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全市建设系统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监督。
二○○八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