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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4-11

执行日期:2007-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ⅹⅹⅹ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ⅹⅹⅹ条之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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