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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23号

发布日期:2001-2-8

执行日期:2001-2-8

生效日期:1900-1-1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乡镇企业办作为"其他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其所在乡镇政府应为共同原被告,乡镇政府应承担企业办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

  此复。

  二〇〇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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