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1-30

执行日期:2002-2-7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