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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3]136号

发布日期:2003-8-6

执行日期:2003-8-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三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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