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批准撤销美国史密斯·巴尼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函

发文单位:证监会

文  号:证监函[1999]54号

发布日期:1999-4-19

执行日期:1999-4-19

生效日期:1900-1-1

所罗门美邦公司:

  你公司总经理Mr.john T.Shinkle1999年3月1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兹批准撤销美国史密斯·巴尼公司北京代表处。请你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顺致良好祝愿。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