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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1995]13号

发布日期:1995-8-24

执行日期:1995-8-2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5)140号《关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19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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