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03号
发布日期:1995-8-1
执行日期:1995-8-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03号
发布日期:1995-8-1
执行日期:1995-8-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