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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03号

发布日期:1995-8-1

执行日期:1995-8-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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