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67号
发布日期:1995-12-7
执行日期:1995-12-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24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在债券上,并依票面载明的事项行使和履行。企业债券兑付纠纷案件应由债券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兑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应由被告大连连通证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67号
发布日期:1995-12-7
执行日期:1995-12-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24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在债券上,并依票面载明的事项行使和履行。企业债券兑付纠纷案件应由债券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兑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应由被告大连连通证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