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1997]32号
发布日期:1997-1-20
执行日期:1997-1-2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量,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