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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6号

发布日期:1997-10-15

执行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00-1-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已于1997年10月15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公布施行,城市房产纠纷仲裁由依据该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承担,因此,决定废止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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