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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3-17

执行日期:1999-3-17

生效日期:1900-1-1

(1999年3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96、39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裁判,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务人,依法严格限制其进行各种高消费活动。

二、不准债务人进行下列高消费活动:

1.不准在高档酒店吃请或大摆宴席操办个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

2.不准居住高级别墅,住宿高级宾馆、酒店、度假中心等豪华馆所;

3.不准乘坐高级轿车、豪华游艇;

4.不准对住所、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购置高档办公设备、高档家俱、高档电器;

5.不准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6.不准在歌舞厅、夜总会、高尔夫球场、大酒店等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7.其它高消费活动。

三、债权人、公民及其它组织,对债务人进行高消费活动,有权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举报。

四、人民法院发现或接到进行上述高消费活动的举报,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对进行高消费活动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押财产、罚款、拘传、拘留等处罚措施。

六、对扣押的财产,经查是属于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抵偿其债务。

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举报专线电话,并24小时对外开通。电话:6987451、6987450

八、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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