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46号
发布日期:1999-10-11
执行日期:1999-10-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中止执行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2、案件审理中,裁判文书以公告形式送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六个月以上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3、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一年以上,虽未被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但已二年以上(含二年)未按规定参加工商登记机关年检,经查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4、被执行人虽存在,但经过二年期间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5、被执行人在境外居住,经查在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境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年仍无法执行的;
6、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终结执行的。
二、终结执行的裁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回、承办人在案件终结执行之前,应通知申请执行人在30天内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人民法院执行该案的经过,被执行人的状况,法院可能采取终结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被终结执行之后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条件,并做好笔录,存档备查。
2、承办人提出请求终结执行的书面报告,内容:基本案情、执行情况、终结执行的理由,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3、经过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对认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并同意终结执行的案件,应报庭长、院长批准。
三、终结执行案件的重新立案程序
1、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执行的情形已消失,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执行机构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终结执行情形已经消失,应告知申请人到立案庭立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3、立案庭应根据执行机构的通知予以立案并在七日内交付执行机构开始执行。
4、确定重新立案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不撤销原终结执行的裁定。
5、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经审查,终结执行情形没有消失,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坚持重新申请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立案。
四、终结执行案件的监督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终结执行或不予重新立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下级人民法院应将全部材料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上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复议人的申请复议后,经过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不予重新立案不当的,应在一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必须服从。上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复议不成立的,通知予以驳回。
五、期限和收费1、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了结之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2、人民法院决定重新立案执行,申请人已在原案缴纳了申请执行费的,不再收取。但申请执行人应缴纳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辖区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本规定范围内裁定终结执行案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11日
附件:
关于制定《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解决"执行难"既有宏观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有微观上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在我省的执行存案中,既有相当一部分是历年已经裁定中止执行而不能报结的案件,也有不少是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而未能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据广州、深圳等地法院的调查,在已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中,因符合恢复执行条件而恢复执行的仅占裁定中止执行案件总数的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案件中止后无法恢复执行,实际上已经成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死案".由于这些中止执行的案件按规定属于未结案件,因此,不但增加了未结案件数,降低了结案率;也影响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有一些案件因规定不明确,年复一年地挂在积存旧账上。对此,应当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35条第6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案件作出具体规定,以减少积存案件,提高结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基本思路出发,本规定从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关于终结执行情形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民诉法第235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而设定的条件,规定了6种情形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主要是关于严格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总的要求是严格把关,庭长、院长审批,慎重处理,防止乱用、滥用,扩大范围。
第三,关于重新立案执行的规定。主要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符合重新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原终结执行裁定可不必撤销,由立案庭立案后,尽快交付执行庭子以执行。
第四,对终结执行的监督。规定了对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裁定给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防止执行人员乱用、滥用权力。
第五,期限和收费问题。明确规定了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重新收费的原则。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