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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5]111号

发布日期:1995-10-11

执行日期:1995-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及公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仲裁委员会登记、公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登记机关在具体登记时,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登记费。

  三、按《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机关应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登记的仲裁委员会按国家(报纸)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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