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司复[1988]21号
发布日期:1988-5-6
执行日期:1988-5-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4月20日粤法〔1988〕21号文《关于暂时受理海南省案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办公前,暂由你院受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抗诉、复核等类案件。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司复[1988]21号
发布日期:1988-5-6
执行日期:1988-5-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4月20日粤法〔1988〕21号文《关于暂时受理海南省案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办公前,暂由你院受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抗诉、复核等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