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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海口市建立海事法院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9-9

执行日期:1989-9-9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办)报〈1989〉4号《关于设立海口海事法院的报告》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海事法院;

  二、海口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编制四十人,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干部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管理。院长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西沙、中沙、南沙、黄岩省等岛屿)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上诉案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口海事法院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筹建。俟筹建工作完成后报告我院,由我院作出正式决定,宣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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