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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对经济纠纷做出处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据以执行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复[1990]18号

发布日期:1990-11-17

执行日期:1990-11-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告请字第1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的,因缺少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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