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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0]72号

发布日期:1990-12-6

执行日期:1990-12-6

 失效日期:1994-11-11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沪劳仲(90)6号《关于在城市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在市区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希望你们在试行中与工会、主管企业的综合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并将试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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