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4法研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64-1-18
执行日期:1964-1-1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时,再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合议。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4法研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64-1-18
执行日期:1964-1-1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时,再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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