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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请求权的理解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0833号

发布日期:1956-10-26

执行日期:1956-10-26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一九五六年九月七日关于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

  《关于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中,审查“原告有无诉讼请求权”的理解问题,我们同意你厅的看法,即:原告人的请求,必须是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请求保护依法委托由他保护的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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