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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议记录应否附卷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4991号

发布日期:1957-3-9

执行日期:1957-3-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7日(57)法研字第6号请示收悉。关于所问民事案件是否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准备庭,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案件的裁定附卷问题,本院本年2月26日研字第4035号给你院的函内已经有所说明。关于评议记录应否附卷问题,我们意见,评议记录应另本装订,附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不能阅览评议记录(查阅“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第11、32页),阅卷时,应将装订评议记录的另本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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