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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债券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3-25

执行日期:1997-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编报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四章 计划执行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辖市计(计经)委:

  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债券融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并通过强化全过程管理,形成“发、用、还”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经与人行磋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债券全过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企业债券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发展壮大资本市场,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促进经济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发行的一年及一年以上期限的各种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自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直至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完毕前,均必须接受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报

  第四条 编报企业债券计划,必须严格遵循《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实行分类编报的计划方法。现阶段,按项目性质,将企业债券计划分为基建项目企业债券和技改项目企业债券。国家规定新的企业债券种类后,另行编报该券种债券计划。

  第六条 实行逐级平衡的申报方式。省辖市对各县及县级计划单列市的计划统一进行平衡申报。各省辖市应及时将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及时通知各县及计划单列县级市,并组织筛选、平衡、转报。各县级计划单列市在向省辖市上报计划的同时,抄报省计经委、人行。省属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原则上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计经委申报,并抄送省人行。

  第七条 实行部门间协商会办的制度。地方企业债券计划由各市计委财金处(科)编报,其中技改项目发债计划会商经委(技改办)。上报的计划必须同时抄报省人行,抄送市人行。

  第八条 实行统一向国家申报的办法。省计经委(财金处)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年度发债计划,初步确定全省和各省辖市的申报总盘子。省和各省辖市在把握总盘子的同时,将所有申报均按先后顺序排列,做到重点在前,一般在后;竣工项目在前,续建项目在后;发债计划大的在前,小的在后。除国家计划单列市或企业外,全省企业债券计划统一由省计经委平衡上报国家计委、经贸委、人行总行,抄送省人行。

  第九条 编报计划应把握四项原则: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规模经营要求的基本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有权机关正式批准。

  2.具备偿债能力的基本原则。债券发行主体在足额提取折旧的同时,连续三年盈利。原则上要求该企业前三年实际和后三年预计的,折旧和税后利润合计年平均额均达到申请发行额的一倍以上。

  3.重点、续建、竣工项目优先安排的原则。

  4.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打足,不留缺口”的平衡原则。

  第十条 编报计划需注意处理好如下技术问题:

  1.所有项目必须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项目还需批准初步设计与开工报告,土建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技改项目也需批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以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凡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总投资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以初步设计批文上的总投资为准,以免留下不应有的缺口。

  3.项目总投资中应包含铺底流动资金。凡批文上尚未包括的,原则上需提请有权机关调整批复,难以调整的,需在申报材料、表格中予以说明和备注。

  4.凡属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应予注明,并提供足以证明该情况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含义指,国家大中型基建项目,国家限上技改项目,国家专项技改项目,省“九五”计划及四大支柱产业规划中的项目,省其他专项规划中的项目,省级重点企业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项目。

  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或上一年度发行债券过程中出现过问题的单位,不平衡上报发债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编报阶段,各级计划部门应督促有关企业提供下述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的报告;

  2.企业发债筹集资金准备投向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按第十条规定需提供的初步设计批文、开工报告批文或实施方案批文,和发债项目资金情况简表(本办法附表一);

  3.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的企业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和发债主体经营情况简表(本办法附表二);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足以证明为重点项目的其他有关材料;

  6.企业未来三年经济效益预测;

  7.企业最近获得的信用等级证书。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下达企业债券计划后,省计经委负责转达计划。下达计划主送各省辖市计划部门、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抄送省人行和计划单列县级市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债券计划实行严格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未经省计经委和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省计经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在国家下达的计划规模内审批。审批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通知”(苏银发[1994]670号)执行。

  第四章 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计划部门接到省下达的企业债券计划后,应立即通知企业向计划部门和人行提供以下材料供审查、审批。

  1.企业债券发行章程及债券样张。

  2.经省审查批准部门认可的债券评估机构出具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3.按照《担保法》规定选择的有资格的担保单位,以及双方正式签署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或协议)。

  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拥有法人书面授权或为独立法人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人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其前三年平均税后利润与折旧之和大于担保标的或其净资产必须大于担保标的。

  4.企业与有资格、有影响、有实力的承销商正式签署的承销协议书。

  各发债企业原则上必须遵循就地发行的原则选择承销商。如当地无承销机构,可在上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选择承销商,并及时书面告知当地计划部门和人行。

  凡项目建设中有省级及以上单位投资,并为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重点项目的,该发债企业可选择省级承销商和外省籍承销商。

  5.申请发债企业发债当年到企业债券兑付当年的全部债务(包括发行企业债券在内的各种长期债务)的偿债计划及偿债资金来源(限于折旧和税后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含借贷性资金)计划(本办法附表三)。其中,本期债券偿还计划应当单列明示(本办法附表四)。

  6.审批机关要求必须报送的,由企业填列并经地方计委、人行逐级审查的“江苏省发行企业债券申请表”等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省计经委会同省人行负责对下述情形未能执行的计划进行调整。

  1.企业已获得发债计划,但该企业原有资金缺口已通过其他方式平衡的,该计划予以全部调整。

  2.企业取得发债计划,但发行期已满而发行计划未能全部执行的,未能执行的部分予以全部调整。

  3.企业取得发债计划,但按第十五条规定迟迟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并超过规定期限的,该计划予以全部调整。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在发行期结束后两周内,须以书面形式将发行结果上报所在地省辖市计委、人行,同时抄报省计经委、省人行。

  第十八条 自债券发行到兑付之前,发债企业须每年向所在地计委提供一份反映企业全年生产经营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同时报送当地人行和代理发行单位。兑付当年,有关企业除年初提供偿债计划外,还必须按季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直到兑付完毕。这些报表与计划,由各省辖市计委汇总,并上报省计经委、人行。

  第十九条 各级计委须认真了解企业发债后的项目进度、资金平衡和财务状况,建立发债项目登记台帐制度,准确完备地填列《江苏省企业债券全过程管理情况登记表》(本办法附表五),定期逐级汇总上报省计经委、省人行。

  第二十条 各级计委要加强发债和兑付过程的检查督促,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向省计经委书面报告。每一年度基建、技改债券发行完毕或兑付之后,均需上报书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省计经委会同省人行对有关地方或企业给予通报,调整发债计划,限制以后年度申报企业债券计划等必要的行政处理。

  1.未按第十三条规定严格把握好发债计划,以致发生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

  2.未按第十七至二十条规定报送有关情况的;

  3.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协调解决,又不及时书面上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1995年度地方企业债券计划调整计划(苏计经财发[1996]1935号通知)中获得发债计划的有关企业,1996年度地方企业债券计划中确定的目前正在办理发行审批手续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遇下列情形时由省计经委以补充通知等方式予以修订:

  1.国务院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务院出台新的企业债券券种;

  3.省委、省政府对重点项目或企业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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