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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发布日期:1950-11-10

执行日期:1950-11-10

苏南行署司法处:

  查你处第二审审理确定认为毋庸许其上诉的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时,你处应检卷状送本院核办。但如本院无特别指示,或你处认为无停止执行之必要者,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俾增强第二审判决的确定力,并减少当事人受诉讼拖累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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