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庆政通〔2014〕2号
发布日期:2014-1-1
执行日期:2014-1-1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对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修饰及其它工程作业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按工程进度造价的2.55%预征,工程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委托代征。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办理涉建缴费时由市政府、县(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已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也具有履行委托代征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五、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