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府办发〔2014〕50号

发布日期:2014-5-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疾病应急救治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金设立及管理

(一)基金设立。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全市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方式筹集。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全市人口数、上一年度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

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会具体经办。市红十字会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使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抵扣。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商市财政局制定。

(四)基金监督。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牵头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参加,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救助对象及支付额度

(一)救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支付额度。

基金支付原则上为从急救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特殊情况超过1.5万元的,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审批,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治标准和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力社保局做好参保的应急救治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市民政局要协助做好应急救治患者医疗救助。市公安局做好应急救治患者身份核查。

(二)基金经办机构职责。

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及其他基金经办日常工作。

(三)医疗机构职责。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有效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不得过度救治,套取救助基金。应急救治结束后,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款。公立医院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10%的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申请救助。

四、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长效机制。对拒绝、推诿、拖延救治或谎报、虚报申请应急救助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