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济政办发〔2014〕8号
发布日期:2014-4-28
生效日期:2014-4-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480元提高到51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450元提高到48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3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700元提高到5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00元提高到3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