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文 号:浙人社发【2014】70号
发布日期:2014-4-23
执行日期:2014-6-1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9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备注中的“加收”项目,请按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电子版》(详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rss.gov.cn)规定执行。限定支付范围作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按新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的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三、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