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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334号

发布日期:1997-6-4

执行日期:1997-6-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我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

  二、凡存在《规定》中所述问题的单位必须于6月21日前予以纠正。

  三、各单位如有为长期投资而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股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求执行,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以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各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将检查和纠正结果报我部(计财司)。届时,我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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