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浙劳社监〔2008〕97号
发布日期:2008-8-18
执行日期:2008-8-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2006年,我厅印发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浙劳社监(2006)138号),经过几年的实践,此评价标准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我省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跨上了新的台阶。
随着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使评价标准能进一步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要求,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总结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评价工作的经验,我们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浙劳社监(2006)13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评价活动。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实施。省里成立由各市及义乌市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各市及义乌市的评价工作;各市成立由所辖县(市、区)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所辖县(市、区)的评价工作。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的内容为上年第四季度至当年第三季度的工作情况。
二、年度评价工作分自评和评价两个阶段进行。每年11月1日至15日,各市、县(市、区)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得分表》,写出自评报告,提交上一级评价小组。
每年11月16日至30日,各市评价小组对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评价。
每年12月1日至15日,省评价小组对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对部分县(市、区)开展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年度省级先进单位的确定。各市评价小组按照所辖县(市、区)评价结果,按以下名额确定报送年度省级先进单位名单,即杭州、宁波各5家,温州4家,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各3家,湖州、衢州、丽水各2家,舟山1家;省评价小组按照各市评价结果,按50%的比例确定年度省级先进单位。
省评价小组综合全省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省厅根据省评价小组确定的评价结果,发文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
本评价标准分为基础建设、依法行政、效能建设、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宣传和政务信息、其他等六大项内容,除加分和减分项目外,基本分为100分。行为和结果在不同评价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的年度评价。
本评价标准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指:专职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配备的协管员、合同制用工人员。
对市级评价时,人员配备、主动监察、书面审查覆盖面、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处罚案件加分等评价项目以大市作为统计口径。
在基础建设、依法行政、效能建设、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中达标项目的记分,达标得满分,不达标不得分,涉及扣分项目的,以扣完单项分为止。
一、基础建设(17分)
(一)人员配备(10分)
市级评价标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总人数除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总数,其得出的数据,20人以上(含,下同)得10分,15人以上20人以下得8分,10人以上15人以下得5分,5人以上10人以下得2分,5人以下得0分。
县级评价标准: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15人以上(含,下同)得10分,12人以上15人以下得8分,8人以上12人以下得5分,5人以上8人以下得2分,5人以下得0分。
上述人员配备应以实有人数为准,评价时提供所有人员名单、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考核组将随机核查5人。
(二)监察装备(7分)
1.主要装备(3分)
汽车:按照当地编委核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编制人数,以5名编制配1辆车的标准确定执法车辆数,即,1~5名1辆、6~10名2辆、11~15名3辆、16~20名4辆、21~25名5辆、26~30名6辆……的,得2分,每少一辆扣0.5分,无汽车得0分;
电脑:人均1台的,得1分,不达标得0分。
2.工作服装(2分)
按要求统一配备工作服装的,得2分。
3.其他装备(2分)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录音机(笔),得2分。少1样扣0.5分。
二、依法行政(38分)
(一)主动监察(5分)
主动监察数量:劳动保障监察员人均检查用人单位60家以上,得5分。每少10%扣1分,不到10%按10%计算。
(二)案件处理(27分)
举报、投诉案件和检查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依法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按规定立案查处,案件办理应准确无误。
1.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的,得5分。有立案超时的,发现1起扣1分。
2.统计结案率达到96%以上的,得5分,每低1%扣 1分。
3.案件办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准确率达到100%的,得5分。案件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证据不足或运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以及案件因行政复议、诉讼且被变更、撤销行政处理(罚)决定的,得0分。
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标准》(浙劳社监(2006)158号)使用的,得2分。评价时随机抽查4个案卷,每发现1处使用错误的,扣0.5分。
5.行政处罚案件(10分)。
市级评价标准:全市(含县、市、区)行政处罚案件总数除以全市(含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得出的人均处罚案件数,达到2件(含,下同)以上的,得10分;1.5件以上2件以下的,得8分;1件以上1.5件以下的,得5分;0.5件以上1件以下的,得2分;0.5件以下,得0分。
县级评价标准:县(市、区)行政处罚案件总数除以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得出的人均处罚案件数,达到2件(含,下同)以上的,得10分;1.5件以上2件以下的,得8分;1件以上1.5件以下的,得5分;0.5件以上1件以下的,得2分;0.5件以下得0分。
(三)档案管理(6分)
1.主动监察台账(1分)
建立主动监察台账,对主动监察情况进行登记的,得1分。
2.举报投诉台账(1分)
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台账,举报投诉有详细记录,并明确办理人员等有关内容,有办理结果依据的,得1分。
3.立案案件案卷(2分)
做到立案案件有台账,一案一卷装订归档的,得2分。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台账(1分)
建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台账的,得1分。
5.案卷归档(1分)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表达明确、卷面整洁,符合《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标准》(浙劳社监(2006)158号)的,(得1分)。随机抽查3个案卷,每发现1处错误,扣0.5分。
三、效能建设(22分)
(一)制度建设(9分)
1.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工作制度、廉政制度的,得3分。每少1项扣1分。
2.建立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得1.5分。
3.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得1.5分。
4.建立记工考勤卡制度的,得1.5分。
5.建立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制度的,得1.5分。
第2、3、5项需要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第4项随机抽查1家企业。
(二)举报投诉接待(5分)
1.有专门举报投诉接待室,并落实专人负责接待的,得2分。
2.日常工作时间保证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的,得1分。
3.在执行24小时或12小时值班制度期间,落实值班制度的,得2分。
(三)材料报送(8分)
1.按时上报各类总结、报表及材料的,得3分;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2.当地无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发现的重大案件等重要情况后,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的,得2分;瞒报、谎报的,得0分。
3.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后1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构上报备案的,得3分,少报1件扣0.5分。
四、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17分)
(一)书面审查覆盖面(10分)
按照三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总体目标,以各地经济普查法人单位数为目标任务基数,2008年度以90%的比例确定考核基数。书面审查单位数达到当年考核基数的,得10分;书面审查单位数未达到当年考核基数的,基础分值降为8分,并以书面审查单位数占当年考核基数的比率作为任务完成率进行计算,即实得分值=8分×任务完成率。书面审查单位数以各地报送诚信档案信息数据量为准。
2009年及以后的书面审查评价标准将结合监察软件使用情况另行确定。
(二)诚信建设数据报送(3分)
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省里报送诚信档案信息数据和劳动保障失信行为数据(已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且数据完整性良好,得3分。未按规定报送失信行为数据(已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每少1条扣0.5分;失信行为数据未按时报送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三)失信行为曝光(4分)
按要求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重大违法行为曝光信息的,得4分,不报送的,得0分。
五、宣传和政务信息(6分)
(一)宣传(3分)
市级40分以上的,得3分,每少10分扣1分;
县(市、区)级20分以上的,得3分;每少5分扣1分。
新闻宣传累积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电视 | 广播 | 报刊 | 电视 | 广播 | 报刊 | 电视 | 广播 | 报刊 | 电视 | 广播 | 报刊 |
5分 | 4分 | 4分 | 4分 | 3分 | 3分 | 3分 | 2分 | 2分 | 2分 | 1分 | 1分 |
此项评分以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二)政务信息(3分)
全年向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4篇以上(含4篇)政务信息的,得3分,每少1篇扣1分。
六、其他
(一)加分项目
1.工作成绩显著(含个人),受到省委、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领导机关表彰的,每次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含个人),受到省级政府部门、市级党委、政府等领导机关表彰的,每次加2分。
3. 工作成绩显著(含个人),受到市级政府部门、县级党委、政府等领导机关表彰的,每次加1分。
以上1、2、3、两项以文件、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为准。
4.市级处罚案件加分标准:全市(含县、市、区)行政处罚案件总数除以全市(含县、市、区)行政区域数,其得出的平均案件数,每件(包括不足1件的)加0.25分,上不封顶;
县级处罚案件加分标准:行政处罚案件,每件加0.25分,上不封顶;
单件行政处罚案件处罚金额3万元以上(含)的,每件加2分。(此项评价时需附材料)
5.书面审查覆盖面超过当年考核基数10%以上的,加2分。
6.县(市、区)设立乡镇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加2分。(此项不作为市级加分项目)
7.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建筑业、交通建设领域推广到其他行业的,加2分。(此项以发文件实施为准)
8.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的,加3分。(此项以发文件实施为准)
9.对用人单位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加2分。
10.各市有其它突出成绩或工作创新的,经省评价小组认定,可加1~3分。
(二)减分项目
1.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查办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书面反馈的,每件扣2分。
2.在执行24小时或12小时值班制度期间,省里将不定期进行4次抽查,若在抽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值班的,每查到一次扣1分。
3.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次扣3分。
4.因接待投诉举报态度粗暴,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
5.该受理而未受理的劳动者举报投诉,造成劳动者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经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的,每起扣2分。
6.消极应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当地用人单位各类检查的,每次扣5分。
7.有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每次扣2分。
(三)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任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1.当年度无行政处罚案件的。
2.当年度有工作人员因违反工作纪律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的。
3.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被省级(含)以上媒体曝光,或者经查实被上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批评的。
4.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造成越级上访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应报告的重大事件(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
7.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附件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得分表
填报单位:年度
评价内容 | 实际情况 | 基本 分数 | 扣分 情况 | 自评 打分 | 审核 分数 | |||||||
监察建设 | 人员配备 | 10 | ||||||||||
监察装备 | 主要装备 | 汽车 | 2 | |||||||||
电脑 | 1 | |||||||||||
工作服装 | 2 | |||||||||||
其他装备 | 2 | |||||||||||
依法行政 | 主动监察 | 5 | ||||||||||
案件处理 | 1.按时受理及立案情况 | 5 | ||||||||||
2.统计结案率 | 5 | |||||||||||
3.案件办理准确率 | 5 | |||||||||||
4.执法文书使用 | 2 | |||||||||||
5.人均处罚案件 | 10 | |||||||||||
档案管理 | 1.主动监察台账 | 1 | ||||||||||
2.举报投诉台账 | 1 | |||||||||||
3.立案案件案卷 | 2 | |||||||||||
4.书面审查台账 | 1 | |||||||||||
5.案卷归档 | 1 | |||||||||||
效能建设 | 制度建设 | 1.内部管理、业务、廉政制度 | 3 | |||||||||
2.建筑工资保证金制度 | 1.5 | |||||||||||
3.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 1.5 | |||||||||||
4.记工考勤卡制度 | 1.5 | |||||||||||
5.交通工资保障金制度 | 1.5 | |||||||||||
举报投诉接待 | 1.接待室 | 2 | ||||||||||
2.举报投诉电话 | 1 | |||||||||||
3.值班制度 | 2 | |||||||||||
材料报送 | 1.报表及材料报送 | 3 | ||||||||||
2.大事、大案报告 | 2 | |||||||||||
3.行政处罚案件备案 | 3 | |||||||||||
书面审查和 诚信建设 | 书面审查覆盖面 | 10 | ||||||||||
诚信建设数据报送 | 3 | |||||||||||
失信行为曝光 | 4 | |||||||||||
宣传 信息 | 宣传 | 3 | ||||||||||
政务信息 | 3 | |||||||||||
基础分合计 | 100 | |||||||||||
加分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加分合计 | ||||||||||||
减分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减分合计 | ||||||||||||
取消评先资格事项 | 1. | |||||||||||
2. | ||||||||||||
3. | ||||||||||||
自评综合得分 | 审核综合得分 | |||||||||||
评价小组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