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文 号:沪社登〔2009〕1号
发布日期:2009-1-14
执行日期:2009-1-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办):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8]111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社会团体登记费(包括社会团体登记费、社会团体审核申请手续费、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