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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津劳社局函〔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1-4

执行日期:2009-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由29.6元调整为32.8元。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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