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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调动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人社办发〔2009〕33号

发布日期:2009-4-30

执行日期:2009-5-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标准,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调(转)入新用人单位的,以进入新用人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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