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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文  号:凉府函[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1-10

执行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文件精神,州政府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

  二、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年12月26日起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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