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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集体所有制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丹政办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1-4

执行日期:2008-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解决集体所有制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含退养人员,下同)参保工作,按照隶属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做好所属集体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审批工作。认定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四部门印发的《国有困难企业缴费能力认定办法》(丹劳社字(2006)39号)执行。经认定为有部分缴费能力或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市直企业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组成的认定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区属企业经区认定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经认定批准的集体困难企业年度内有效,以后年度的集体困难企业认定工作须在上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经认定的集体困难企业放假职工,于2008年1月起持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的集体困难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办理参保手续。市属企业职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区属企业职工可委托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保并缴费。原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后随原单位参保,或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随就业单位参保的,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逾期参保的需从2008年1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经认定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采取住院费用统筹的方式,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具体参保缴费后保费筹措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认定属于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由企业统一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5%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缓缴30%.

  2.无缴费能力的集体困难企业,由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85%的比例缴费。参保资金由企业筹措40%、同级财政补助30%,其余30%由医保统筹基金垫付。企业应按规定把企业筹措的保费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同按月缴纳。

  3.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破产、注销或解散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在社保领取退休金的2006年4月1日以前退休的其他无单位退休人员,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本人持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85%的比例缴费,参保资金由个人承担40%,同级财政补助30%,其余30%由医保统筹基金垫付。保费缴纳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由参保人到商业银行预存规定比例70%的保费,由商业银行按月代扣代缴。每半年将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上缴参保登记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将补助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划入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

  退休人员首次参保需缴纳2008年1月份至6月份的保费,并从2008年起,于每年6月份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到商业银行预存当年7月份至次年6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4.无缴费能力及关闭、破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无单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承担。2008年度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首次参保时一并预存。

  5.符合集体困难企业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起缴费,从2008年4月1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4月份以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当承担的集体困难企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按期拨付。

  五、各区政府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集体困难企业转制步伐,加大企业资产变现力度,要监督企业把变现收入和其他收入优先用于缴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今后,实行改制、重组的集体企业,其退休人员原则上随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同参保;改制、重组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从集体企业改制、重组费用中解决,有条件的可按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

  六、各区政府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工作,组织做好所属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缴费能力情况的认定和参保工作。对生产经营正常或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至今未参保的,督促其必须无条件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对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七、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并加快启动,争取2008年上半年完成集体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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