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
文 号:琼保监函〔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5-31
执行日期:2006-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贵行《关于请求帮助我行完善保险兼业代理相关手续的函》(工银琼函[200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开展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应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贵行辖属的部分二级支行因不具有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根据实际情况,准许此部分二级支行暂时使用相关一级支行的许可证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希望贵行能抓紧解决该类机构的申请资格条件问题,并尽快依法向我局提出许可证申请,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函复。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