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国有林场和渔场城市低保工作的补充意见

发文单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2-22

执行日期:2008-2-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鉴于我县国有林场和渔场所处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困难职工申报城市低保不方便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低保工作体系,健全低保工作制度,切实把国有林场和渔场职工及家属中由于失业、残疾、孤老、孤幼或无耕地等因素导致无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群体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做到不错保、不漏保、应保尽保,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按照2008年2月20日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林场和渔场城市低保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保障范围

  按照《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凡持有前郭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城市低保,不是非农业户口的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二、保障条件

  具体按照《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进行核算。

  三、办理程序

  各林场和渔场中持非农业户口的困难职工及家属,向所在的林场和渔场提出书面申请,林场和渔场召开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及场职工代表(3-5人)会议进行审核评议,组织有关人员入户核算其家庭收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拟定补差标准,完备所需证件,填写《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在场部公示3天,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城市居民低保管理中心。城市居民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入户核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城市居民低保管理中心持《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政府公章。

  四、几点要求

  (一)各林场、渔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核算申报城市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认真拟定补差额度。对于户在人不在,无法确认家庭实际收入的不予申报。

  (二)县民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的贫困户及时进行入户核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三)各林场和渔场要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入户普查一次,认真核算其家庭收入,及时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对家庭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城市居民低保管理中心,城市居民低保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取消其低保资格,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四)各林场、渔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低保管理工作。

  (五)具体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等行为的,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