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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乐府办(2008)17号

发布日期:2008-2-29

执行日期:2008-2-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以人为本,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我省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认真负责,积极工作,把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工作目标

  2008年7月1日正式启动全县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补偿工作。全县参保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终实现应保尽保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1月20日一3月5日)

  1、成立领导小组

  (1)成立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毛东利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邢达,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兴干,农垦办事处主任傅人忠担任。成员由财政、民政、卫生、教育、宣传、残联、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地税社保费征稽、社保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各国营农场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邢达兼任。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及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对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收集各有关单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2)各镇、县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及各国营农场(简称各有关单位)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镇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镇业务骨干、卫生院长和居民代表组成。县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及各农场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骨干组成。

  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本单位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汇报。

  2、设立相关机构

  县社会保障局增设“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城镇居民医保办)。

  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8年3月5日前完成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的设立,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并将领导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报县城镇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备案,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3月6日一3月25日)

  1、工作范围

  (1)县直各单位及省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子女及居住在本单位宿舍区的城镇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

  (2)抱由镇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城镇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

  (3)各镇政府负责本镇辖区城镇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

  (4)各国营农场负责本农场辖区城镇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

  2、工作职责

  认真摸清城镇居民的户口所在地、性别、身份、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生活情况。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建立和提供城镇居民基本情况信息数据。各有关单位必须于3月20日前将摸底情况报送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汇总。

  责任单位:各镇、县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和各国营农场。

  (三)第三阶段:宣传发动与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措 施(3月26日一4月15日)

  1、各有关单位要召开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动员会,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要将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整个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全过程,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深入人心,建立扎实的群众基础。

  2、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实施方案》及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服务管理、住院转诊等相关制度措施。组织编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材料及相关表格。各有关单位同时制定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地税社保征稽局、社会保障局、县广播电视中心、各国营农场。

  (四)第四阶段:缴费筹资(4月16日一6月10日)

  1、组织参保登记与缴费工作。

  (1)各有关单位向居民发放申请登记表、参保表、册、卡、证、入户调查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进行造册登记,动员居民积极主动缴纳保险费等工作同步进行,尤其对部分城镇居民居住分散、人户分离、外出打工联络困难等情况,各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方案,采取上门服务等一系列办法,把工作做细、做实。

  (2)县城镇居民医保办要做好接纳和受理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登记及组织计算机录入、医疗证核发等工作。

  (3)县地税社保费征稽局负责征缴工作,可采取委托收缴或学校代收等灵活多样的征缴办法,方便居民缴费。并举办各有关单位业务人员保险费征缴培训

  2、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规范基金管理。

  (1)县地税社保费征稽局要认真核实汇总参保居民人数、居民缴费等情况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划拨县则政补助资金。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参保人数,及时拨付县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时上报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材料。

  (2)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和专项审计等制度,每年定期检查和审计,对基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促进基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3.启动医疗补偿。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启动城镇居民医保补偿。

  (1)县城镇居民医保办要根据卫生布局和便民服务原则,合理规划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加强管理,建立定点准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县卫生局要与相关单位密切协调,加快各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引导参保居民正确看待看病治疗。

  (3)县民政局、卫生局要认真做好县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参保居民获得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扩大受益面和提高补偿水平。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审计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地税社保征稽局、各国营农场。

  (五)总结检查阶段(2008年第四季度)

  按工作任务目标,定期对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阶段性总结,开展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四、职责分工

  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如下:

  (1)县卫生局、地税社保费征稽局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省、县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3)县地税社保费征稽局负责牵头做好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

  (4)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组织引导城镇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积极参保,并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及代收保险费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及时提供户籍信息等工作。

  (7)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宣传、药监及物价、统计、监察、各国营农场等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能的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分解细化表》规定的步骤、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抽调精兵强将,指定专人负责,特别要做到领导重视,亲自参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具体工作安排,重点抓好城镇居民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组织缴费等基础工作。要认真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分解细化表》规定的步骤和要求,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

  (三)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宣传方案,认真开展宣传工作。要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各类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大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取得居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四)搞好服务,增强吸引力。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转变观念,改善条件,规范服务,提高能力,切实控制费用,让政府放心、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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