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7]第223号

发布日期:1997-9-9

执行日期:1997-9-9

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