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阿府函[2008]56号
发布日期:2008-3-27
执行日期:2008-3-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通知》(川民电(2008)9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调整和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08)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提高我州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全州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在2007年补助水平的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助水平提高15元,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助水平提高10元。
二、仍然按原标准、原规定将城乡生活困难人员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8年,全州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18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达到31元。Ⅰ、Ⅱ度大骨节病患者继续纳入农村低保。从2008年起,将我州农村绝对贫困线(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以下的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三、规范低保资金发放,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及时、足额到位。各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资金的管理,将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采取有效办法进行公示、公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州农牧区实际,为确保雪中送炭,农村低保金发放采取按季首月发放。各县务必及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保证在4月5日前将今年前两季度提高补助水平的资金兑现到城乡低保对象手中,并将落实情况报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州委州政府督查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督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