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 号:南府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3-26
执行日期:2008-3-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各城区(含各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20元/月提高到每人260元/月,市属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650元/年提高到每人700元/年。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