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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巴政办(2008)51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7)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就提高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提高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上调至3万元。

  二、提高自治州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的10%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的5%以上部分,由公务员补助金予以补助。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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