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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韶府办(2008)76号

发布日期:2008-4-11

执行日期:2008-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当前物价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县(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按不低于25%的比例调整提高。

  三、调整提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乡社会稳定,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落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调整公共财政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调整提高标准后低保资金的落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提高低保标准参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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