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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白山政发[1997]48号

发布日期:1997-9-3

执行日期:1997-9-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政府同意《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7年8月)

  为加快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规范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产权出售的原则

  (一)企业产权出售必须坚持资产不流失、职工安置好、企业要发展、社会要稳定的基本原则,着力提高生产力水平。

  (二)有利于调整所有制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企业集团发展。

  (四)有利于资本流动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五)有利于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人才,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六)不论经营状况好与差,产权均可出售,同时提倡先卖好企业,本地、本厂优先,一次性付款优惠。

  二、出售条件

  (一)凡属市场竞争性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和非专营专卖物资购销及商业企业均可实行产权出售(包括股份制企业股权出售),其购买者可以是具有支付、经营能力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同时要对购买者资格和其对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二)企业出售不受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地域、国域限制。出售后的企业根据出资对象,依法重新确定企业性质。

  (三)出售价格根据企业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资产,考虑企业无形资产、产品和装备情况平衡确定,但原则上不低于净资产价值。

  (四)企业出售计算总资产时,应不含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建造的职工住宅,企业占用的土地应由出售后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职工住宅按现行房改政策处理。

  (五)企业出售根据付款时限和职工安置情况实行优惠,一次性付款优惠10%,职工安置达到80%以上优惠10%。

  三、资产评估

  (一)企业出售前必须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此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二)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必须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或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承担。

  (三)企业在资产评估前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自行进行资产清查,然后写出资产评估申请书,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确认机构立项,并下达评估委托通知书。评估机构接到委托通知书后,与企业签订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

  (四)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出售的评估费按企业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四、出售形式

  企业产权出售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实行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

  (一)整体出售。整体出售是对企业全部资产出售,购买者承担企业全部资产和全部债务。

  (二)部分出售。部分出售是对企业中的一个或几个车间、一条或几条生产线进行出售,其价格根据价值确定。

  (三)转债出售。转债出售是对负债大于资产,已经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对负债大于资产部分可由当地政府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向债权人承诺,对部分债务实行暂挂,用企业出售后给予减免所得税和地方政策照顾性收入及银行呆坏帐准备金逐年处理暂挂债务。

  (四)无论采用哪种出售形式,均应提倡竞价拍卖。

  五、付款方式

  (一)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是在出售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购买款;分期付款是在规定的付款时限之内按年度确定比例付款,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但分期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首期付款不应低于全部售价的60%。不论实行何种付款方式,从购买之日起,付款不足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在购买款交齐之前,购买者不得再次转让或转卖,不得转移或更改主体厂房和设备。

  (三)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付款者,要终止合同,已交款项不予返还,合同执行期间购买方在企业的投入不得抽回。

  六、产权出售的法律程序

  产权出售要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依法履行交易程序。

  (一)由资产所有者代表组织企业制定企业出售方案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出售需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要提交资产清查结果及确认文件。

  (三)要提交资产评估结果及确认文件。

  (四)要提交企业财务状况和由相应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出售前应首先确认产权,出售中需要提交变更产权、工商、税务登记文件。

  (六)制定规范的产权出售合同。

  (七)产权出售合同签订后需依法公证。

  (八)企业出售涉及到关于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产权登记费用的收取,执行吉经贸企联字[1997]255号文件。

  七、职工安置

  (一)企业产权出售原则上要对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工龄买断,费用从产权出售收入中解决。工龄买断后原身份自行解除,同时要办理职工退职手续,进入市场自由流动,留在本企业工作的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实行工龄买断的标准是每人每年工龄最高不超过500元,作为退职安置费,工龄不足4年的按2000元计发。根据职工自愿,买断工龄款可直接在本企业投资入股。

  (三)对不能实行工龄买断的企业,产权出售时,要安置原企业绝大部分职工,其余由主管部门调剂安置,也可进入社会再就业。

  八、离退休人员安置

  (一)企业出售后,原则上由买方对离退休职工一并接收并安置,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对全部接收原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视接收的人数从国有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交由社会保险公司管理,用于弥补原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不足。

  (二)出售后的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统筹金及养老保险金,职工离退休后,自然过渡到保险公司开支。

  (三)出售企业离退休职工未参加保险的,必须从企业净资产出售前留出一部分,付清以前年度所欠养老金,并按社会平均余命每年递增一定比例计算全部养老金的50%,实行资产变现或由出售后企业占用,按等额标准向保险公司补交统筹金,同时原则上按每人3 000元标准一次性参加大病保险,然后由保险公司支付离退休待遇。

  (四)企业出售时应提供离退休人员名单及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在职职工名单,同时一次性付给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原企业转交个人。

  九、企业出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企业出售金的收取,各县(市)区由计经局(经委)负责,市直由行业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专户储存。

  (二)企业出售金除用于支付工龄买断和离退休职工安置使用外,不得挪做它用,经请示同级政府同意后,可用于生产性经济建设,并由使用单位偿还本息。

  (三)凡个人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接收全体职工或全体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产权的,其产权转让收入,经财政和国有资产部门确认,经市政府批准,可在三年内部分或全部返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有偿使用。并签订借款合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亏损和微利企业,可适当给予减免利息照顾。

  十、出售后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出售后企业继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二)出售后企业党的组织隶属关系不变,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向属地管理过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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