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工发(2008)119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6-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配置眼镜,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眼镜配置机构配置眼镜。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限额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