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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玉政办发〔2008〕58号

发布日期:2008-5-7

执行日期:2008-5-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的指导意见,为了全面推进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构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

  二、原则、目标、进度安排

  (一)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二)目标:从2008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玉林市区划范围内的全体城镇居民。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多平台的政策体系,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合理筹资机制,建立健全对医疗保障基金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安全稳定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内容,由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

  (三)进度安排:

  1.2008年3月25日之前,制定完成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体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2.2008年3月25日之前,完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意见审核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008年5月10日之前,完成选聘、培训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协管员等工作,确定办公地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2008年4月30日之前,制定政府补助标准,社区(学校)医疗保险协管员经费标准,落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编人员的经费、办公设备专项经费、完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建设项目经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5.2008年5月20日之前,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结算应用软件开发、测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网络联接。(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6.2008年5月10日之前,各县(市、区)向市政府报送本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配套措施以及人员、经费、场地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基本政策和办法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本市辖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根据目前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筹资水平和医疗待遇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具体办法为:

  1.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1)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20元,政府补助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6元(玉州区8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1元(玉州区为9元)].

  (2)其他未成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5元(玉州区7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为8元)].

  2.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1)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参保人员及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人员(含重度残疾未成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4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0元].

  (2)其他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1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玉州区为18元)]

  (3)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5元(玉州区7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为8元)].

  (三)参保方式和办法

  1.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其户籍所在地所属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由学生自愿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居民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新参保人员参保时即缴纳当年的保费;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待遇支付

  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一定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四、管理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加强对基金支付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二)医疗服务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列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范,配备相应的人员及设施。

  2.就医管理。参保居民以其居住地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就医服务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三)信息管理

  加强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定点医院的网络硬件设施建设。以市本级劳动保障信息管理平台为依托,开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应用软件。实现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学校)居民医保工作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和保费征集指定银行之间的网络联接,为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就医治疗、费用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加强经办机构及经办队伍的建设

  1.在现有机构编制基础上增加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人员与城镇居民参保人数1:25000增加编制,即增加20人。县(市、区)按1:5000的比例增加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加的工作人员要达到新增编制的50%以上,随着城镇居民参保规模的扩大,逐步配足。

  2.建立镇(乡)、社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管员队伍。每个镇(乡)、社区配备一至三名协管员,专司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具体按社区辖区内户数配备,即3000户以内配备1人,3000-5000户配备2人,5000户以上配备3人。在我市每个中小学校配备一名至二名协管员或由学校指定教职工担任(兼职)协管员,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的经办工作。所有医疗保险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初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协管员经费(包括工资待遇、办公经费等),经费标准、核拨办法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确定。2009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管员逐步纳入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人员编制序列,人员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组 长:金湘军  市长

  副组长:刘子福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伍科雄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成 员:梁 坚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覃春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华芳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马雄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覃乐敏  市财政局局长

  蒋 羽  市卫生局局长

  朱向东  市教育局局长

  白光强  市民政局局长

  李骏青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业诚  市审计局局长

  郑维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蓝云明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蔡 文  玉州区区长

  丘德奎  北流市市长

  李玉振  容县县长

  莫荣新  陆川县县长

  黄少明  博白县县长

  赖榜轰  兴业县县长

  梁远略  福绵管理区管委主任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下设文件起草组、综合协调组、应用程序组、服务管理组、宣传培训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覃春荣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卓宇副局长、市财政局胡剑彪副局长、市教育局梁大昌副局长、市卫生局卢雄才副局长、市民政局范德保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协调组、指导组、综合组三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另行下文。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的试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试点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及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收支。

  2.市编办负责核定增加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编制和经办机构的定级工作。

  3.市人事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招聘与调配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制定及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和拨付;负责落实市级试点工作启动经费、试点工作业务经费、培训经费、试点工作宣传及资料费等,并按有关规定对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5.市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素质及改善硬件设施条件,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6.市审计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并组织协调、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费。

  8.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9.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各城区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人员)的认定,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保。

  11.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负责落实开展试点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及协管员工资福利待遇,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做好政策宣传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广泛宣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各种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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