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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 [2007] 77号

发布日期:2007-7-10

执行日期:2007-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公益性岗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和“4555”人员,养老保险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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